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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新规3月1日施行 强化约束 保护投资者权益

作者:好客搜   时间:2026-03-02   访问量:0

2026年3月2日讯,3月1日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落地施行,填补了此前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领域的监管细则空白,推动公募基金行业进入更加规范、透明的发展阶段。

《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核心内容围绕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使用、管理及监督展开,重点明确四大要求。一是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强调其运用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产品投资风格相匹配,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需履行严格的审批和披露程序。二是强化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责任,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当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基金管理人需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管理体系,加强对基金经理、基金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性的持续管理,杜绝“风格漂移”现象。

三是加强外部约束,明确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要求托管人对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变更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规范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运用行为,避免误导投资者。四是强化投资者教育,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依据、适用范围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看待基金业绩。业内人士表示,《指引》的施行将有效规范公募基金业绩评价体系,避免基金管理人通过随意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美化”业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也将推动基金管理人聚焦核心投资能力,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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