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已满三个月。该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证监会制定,明确了金融基础设施的定义、准入条件、运营要求及监管责任,推动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不断强化,行业规范化水平持续提升,为金融体系安全高效运行筑牢制度防线。
《办法》明确,金融基础设施涵盖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交易设施、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等五大类,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监管原则。在准入管理方面,办法细化了运营机构的设立条件,要求具备清晰透明的组织结构、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安全合规的系统设施及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同时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5年以上金融领域相关从业经验,近5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对于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办法明确要求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
运营要求方面,《办法》提出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需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框架,有效识别、度量和管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并参考国际准则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时,需构建清晰透明的治理结构和问责机制,及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优先维护公共利益,防止过度追求利润和承担风险。
业内专家表示,《办法》的落地实施填补了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的制度空白,推动监管标准与国际准则接轨。三个月来,各类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已逐步完成内部制度梳理与流程优化,监管部门也已依法公布首批金融基础设施及运营机构名单,为后续监管执法奠定基础。下一步,随着《办法》各项要求的全面落地,将进一步提升金融基础设施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强化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与韧性。